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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四名未成年人野浴溺亡家长起诉索赔被驳回
【信息时间: 2018-09-02 15:21:32   阅读次数: 】【字号

 时隔两年后,老张仍在为儿子龙龙的死耿耿于怀。2016年7月13日,当时13岁的龙龙和另外3名小学同学一起,到大连金州北大河水库游泳野浴。不幸的是,4个孩子溺水身亡。之后四名家长将自来水公司、大连市水务局以及孩子们就读的金州某小学起诉到法院,要求赔偿。经过中山区法院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,近日终审裁定:驳回家长的索赔要求。

  2016年7月13日,对于老张等四家人而言,是个永远难忘的日子。当天晚上,金州北大河水库附近值守的工作人员发现,老张等正在寻找孩子。这4个孩子当天到北大河水库来游泳的,随后失踪,在岸边留下了孩子们的衣服。工作人员立即报了警。民警和水库管理方迅速赶到现场,大连蓝天救援队也出动快艇和潜水员赶来搜索,60名志愿者加入到搜救工作中。经过一夜努力,在次日上午10时,4个孩子的遗体全部找到并被打捞出水。

  据了解,龙龙的父母在连打工,龙龙读小学。事发地水库是市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,围绕水库周围用铁丝网封闭,禁止外人进入水库游泳、捕鱼。但始终有个别人钻入水库,至于这几个孩子是怎样进入的,已没人能说清楚。

  `据悉,当天是九里小学期末考试批卷,学生为此放假。而在放假前,学校已经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。老张和其他几个家长则认为,虽然水库周边有铁丝网,但是已经破损,可以自由出入。因此管理方应该承担责任。而小学也没有起到应尽的管理义务,这才导致四个孩子溺水。家长们将自来水公司、大连市水务局和小学起诉到法院,索赔损失。

  水务局、自来水公司辩称,已经尽到了管理和安全提示义务,不应承担任何责任;学校称已尽到教育、管理和保护责任。

  法院查明,案发地点距小学约十余公里,两旁均架设铁丝护栏围挡,铁丝护栏上立有“水源重地禁止入内”“严禁在此垂钓玩水”的警示标牌。2016年7月,水务部门多次在媒体上刊登通告,提醒市民远离河流、水库等危险地带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案涉水库作为大连市市控饮用水水源之一,四周架设铁丝护栏和警示标语,其作用不仅是起到阻挡的作用,更重要的还是提醒水库管理者以外人员不准进入水库的保护区,更不允许下水游泳。

  龙龙作为一名已满13周岁的小学五年级学生,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,但已具备一定分辨是非、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,其受到的教育应该知道游泳具有危险性的常识,也应该知道水库四周设有铁丝护栏和警示标识的含义,应当预见到进入水库游泳可能导致的后果。龙龙在不会游泳或者不熟练游泳的情况下,无视水库管理者设置的铁丝网的阻拦和警示标识,私自进入水库保护区下水游泳导致溺水死亡,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。父母作为监护人,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育的监护职责。龙龙的监护人,在学校放假期间放任孩子和伙伴们到较为偏僻的水库玩耍,且没有成年亲属的陪同,其行为本身即具有危险性,二原告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,案涉的损害后果与二原告疏于安全教育、管理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,其应该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。三被告则没有过错。法院一审驳回家长们的诉讼请求。

  家长不服,均提起上诉。但中途均自行撤诉。大连市中院近日终审裁定:按家长撤诉处理,维持原判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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